四川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代马边县残疾人联合会采购助听器项目询价通知
四川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代马边县残疾人联合会采购助听器项目
询价通知书
采购人:四川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2019年7月
四川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根据马边县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准备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采购一批助听器。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比选。
一、询价内容
数量 | |
助听器 | 40 |
主要技术参数
序号 | 采购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或技术要求 |
1 | 助听器 | 1.全数字信号处理 2.方向性麦克风技术 3.独立调节通道和频段数≥12个 4.聆听程序设置≥3个 5.声反馈抑制设置 6.饱和声压级≥135dBSPL 7.满档声增益≥70dB 8.频率范围至少在200-5200Hz之间 9.等谐波失真≤5% 10.等效输入噪声≤15dB 11.电感灵敏度≥110dB 12.电流量≤1.2mA 13.具备耳鸣掩蔽功能 14.具备频率转移功能 15.低电压提示 16.内置听力计 17.兼容FM系统 |
二、询价资格条件
1、供应商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供应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助听器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5、助听器制造厂家的生产许可证;
6、助听器制造厂家给供应商的授权;
7、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8、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说明:供应商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三、询价有关说明
1、询价地点: 四川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2楼202 。
2、询价文件递交时间: 2019 年08 月02 日,北京时间 17:00 。
3、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4、询价费用:无论询价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询价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
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2 年的免费质保期(若供应商有更优惠的质保期,请在响应文件中明确应答)。
2、采购货物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3、采购货物由产品生产厂家(指产品生产厂家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
(二)售后服务内容
供应商和厂家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服务:
1、质量保证期内服务要求
1.1电话咨询
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当为用户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2现场响应
用户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成交供应商或厂家应在8 小时内采取相应响应措施;无法在8 小时内解决的,应在 24 小时内派出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支持。
1.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成交供应商和厂家的产品技术升级,成交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对采购人进行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2.1质量保证期过后,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成交供应商和厂家提供售后服务的,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三)故障响应时间要求
供应商接到使用方产品出现问题的通知后立即作出响应,24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四)维修配件
成交供应商或厂家应提供备品备件,保证用户应急所需。使用的维修零配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
五、询价小组
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并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组成3人询价小组。
六、评审
由询价小组对商务条款约定内容和技术要求、品牌、型号等进行评审,然后再对报价进行评审。
七、成交供应商确定原则
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果出现两个以上相同的最低报价,则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成交人。如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签订或履行合同的,第二名同意按第一名价格执行,则顺延至第二名,若第二名不同意按第一名的价格执行,则顺延至第三名,若第三名不同意按第一名的价格执行就重新组织采购。
(一)交货时间
采购合同签订后3 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 四川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
(三)验收方式
1、货物到达现场后,中标人应在使用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中标人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4、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中标人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中标人须提供制造商出具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书面意见。
6、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项目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5 %;余下的 5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 30 日内无息退还。付款时,成交供应商提供合法发票,采购人将款项支付至成交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
十、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超过10天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供方未按约定向需方提供售后服务的,按 500 元/次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二 合同草案条款
1、定义
1.1甲方(需方)即采购人,是指通过询价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2乙方(供方)即成交供应商,是指成交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1.3合同是指由甲乙双方按照询价通知书和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
1.4合同价格指以成交价格为依据,在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财政部门)应支付给供方的金额。
1.5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验收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
2、货物内容
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单位)等内容。
3、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
3.2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合同货物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及与货物有关的供方应纳的税费,所有税费由乙方负担。
3.3合同货物单价为不变价。
4、转包或分包
4.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4.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4.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5.1乙方应按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5.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5.2.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2.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5.2.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5.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同本项目“第四篇 询价项目服务需求”对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的约定。
5.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6、付款
6.1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6.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6.3付款方法:同本项目“第四篇 询价项目服务需求”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
7、检查验收
7.1供方应随货物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如是国外进口的货物还须提供入关证明。
7.2货物验收
供方所交货物的各种质量指标按谈判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和样品进行验收,售后服务质量要求按照询价通知书和响应文件的内容执行。供方交货时,需方可根据需要随机抽取一部分货物送有关权威检测部门检测,如检测不合格,供方负责赔偿需方一切损失。
7.3货物验收报告应由需方、见证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以此作为支付凭据。
8、索赔
供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需方已于规定交货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8.1供方同意需方拒收货物并把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需方,供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8.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9、知识产权
9.1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9.2若涉及软件开发等服务类项目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10、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友好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或由供需双方约定。
(1)供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超过10天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供方未按约定向需方提供售后服务的,按500 元/次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12、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12.2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三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12.3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
12.4合同需提供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执行。
12.5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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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小写):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一、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供方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供方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如下: 1、质保期限: 2、保修范围: 3、服务措施: 4、质保期后服务: | |||||||
二、随机备品、附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 |||||||
三、交提货方式: | |||||||
四、验收标准、方法: | |||||||
五、付款方式: 项目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货款。付款时,成交供应商提供合法发票,采购人将款项支付至成交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 | |||||||
六、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供需双方约定。 (1)供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超过10天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供方未按约定向需方提供售后服务的,按500元/次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 |||||||
七、其他约定事项: 1、询价通知书及其补遗书、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 需方二份,供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 | |||||||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授权代表: | ||||||